4、在實際操作中,建設銀行xx縣支行雖然沒有簽訂本案合同的單獨授權,但建設銀行總行通過內部的書面管理文件,已授權建設銀行縣級支行辦理借款擔保業務,在具體形式上無需就每個合同都進行具體的個別的授權。申請人xx建行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主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經營,并不需要每筆業務均須取得上級行的逐一特別授權,就像授權建設銀行支行簽訂存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無需每個合同后均附一張授權書一樣,如果那樣各項業務就無法正常開展。
5、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銀行保函專業講座中指出“各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行為是銀行內部行為,有關開立保函的權限規定也只能在銀行內部適用,對于違反規定者將受到銀行內部的行政處罰,其意義在于加強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但它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只是出于銀行的分支機構當然代表其總行開展業務的合理假設與銀行簽訂協議的。銀行不能以其分支機構違反內部規定越權行為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最后得出結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成為保證人,其有權簽訂擔保協議并開立保函。”這可以作為本案裁判的學理性參考依據。(見網頁: http://link.233.com/11859/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 =18294)
6、中國建設銀行縣級支行網站(如龍游縣支行)的銀行保證業務介紹中,第(13)項即為借款保證,如果縣級支行沒有辦理此項業務的權限,網站作此介紹就毫無意義。此外,建設銀行總行和河南分行網站對信貸業務中保證業務介紹中,均有借款保證業務的介紹,同時注明“客戶可以直接到建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申請開立保函”,寫明的各級分支機構,并未注明“縣級以下分支機構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4〕8號)第17條規定“金融部門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因素,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因素,因此,xx建行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雖然該司法解釋發布在擔保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生效之后進行四次司法解釋的清理和廢止工作,合同法生效之后廢止了依據三個合同法發布的司法解釋,但均未將法發〔1994〕8號司法解釋予以廢止,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法[2002]144號)仍然引用該司法解釋,這充分說明該司法解釋應為有效司法解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
三、本案的證據認定問題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xx建行在再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且具有十分明顯的偽造嫌疑,依法不應當予以采信。
1、申請人提供的建銀平再轉授字(1998)第011號《中國建設法人再轉授權書》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再審程序的新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該再轉授權書由申請人掌握,應當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就存在,不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不符合再審“新證據”的要求,如果說原審庭審后新產生的證據,那就有偽造的嫌疑了,因此不能作為再審裁判的定案依據。
2、申請人將再轉授權書作為支持其觀點的關鍵證據,對如此關鍵的證據,其向法庭不會不慎重,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生效的再轉授權書。本次庭審提供的《再轉授權通知書》引用《中國建設銀行法人授權管理辦法》,而該辦法是2000年發布的,不知道建設銀行如何在辦法尚未頒布的1999年就引用該辦法,這不能不讓人懷疑該證據的真實性。此外,申請人在庭審中未提供該證據的原件,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質證認可的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建設銀行在原審庭審提供的再轉授權書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本案涉及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簽訂日期為1999 年4月21日,再轉授權書對其生效之前的行為,應當不具有溯及力,不能因此否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4、該格式授權書包括建設銀行的全部業務范圍,其內容可以分為三部分:明確禁止的行為、明確允許的行為和依法經營的概括性行為,前兩種行為均未包括借款保證這種業務,得出的結論只能是借款保證屬于可以依法經營的概括性授權行為。
5、再轉授權書未明確列舉借款保證屬于禁止還是允許的行為,屬于授權不明,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人對分支機構授權不明的,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該保證合同合法有效。
6、授權管理辦法只是不授予縣級支行擔保業務的審批權限,但并未取消其辦理權限,其辦理前后是否取得上級行審批,是建設銀行內部事務,只要縣級支行具有辦理權限,該合同效力就不受影響。
四、本案中的過錯問題
被申請人認為:在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作為被申請人的聯社沒有任何過錯。
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注明的事項有“其總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范圍內授權其經營的業務”,而再轉授權書中則注明按照營業執照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經營。由此一來,形成循環定義,審查其營業執照和再轉授權書,均無法得出借款保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結論。因此,聯社并無審查不嚴的過錯。
此外,本案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過錯并不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過錯對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并無實質影響。因此,在保證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討論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并無實質意義。
五、關于本案被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認為:應當依法駁回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申請人xx建行具有簽訂保證合同的主體資格,具有辦理擔保業務的具體權限,本案涉及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原審程序中,申請人并無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再審程序中提出財產保全不當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承擔。
本案中,申請人xx建行在再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十分明顯的偽造嫌疑,其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原審中已經提出,屬于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無理再審申請,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合法公正,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張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