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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法的價值

來源:233網校 2012年11月18日

  一、法的價值判斷和法的事實判斷

  (1)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判斷,是關于客體實際上是什么的判斷,而價值判斷是一種規范性判斷,是關于客體應該是什么的判斷。

  (2)客觀世界是由事實構成的,價值是判斷者附加在客體之上的,不同的主體其價值觀不同,故對同一客體會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因此,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

  (3)法律作為一種規范,它是立法者從自己的價值體系出發,做出的關于人應該如何行為的判斷,故,法律規范為價值判斷。

  (4)根據三段論的推理規則,如果大前提是價值判斷結論必然為價值判斷,故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一定主體依據法律規范所作出的實體結論為價值判斷。

  (5)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總體上屬于事實判斷,但是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一個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需要相關主體做價值判斷。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2008年大綱修改后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不屬于大綱規定的考查內容,但是10-55題對這一刪除了的知識點重新進行考查,對這一法理學的基本知識點應該掌握。

  二、法的價值的種類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因為:

  ①任何社會統治的建立都意味著一定統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對于法律來說,無疑是基本的價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結構、過程或變化模式,它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狀態和結果。任何時代的社會,人們都期望著行為安全與行為的相互調適,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確立慣常的行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價值,同樣也需要以秩序為基礎。然而,秩序雖然是法的基礎價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社會所言的秩序還必須接受正義的規制。

  【提示】對于秩序價值,司法考試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義學說眾多,各家意見也不盡統一,對于考生來說沒有必要糾纏于概念的爭議中。考生應當重點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以下兩點考生應該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一。良法應當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圍的,而這個限度和范圍由法律來設立。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說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這里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法律何時及何種情況下限制自由是正當的。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有以下學說:

  (1)傷害原則

  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把人的行為分為自涉行為和涉他行為。前者只影響自己的利益或者僅僅傷害到自己,后者則影響到別人或者傷害到別人。密爾認為只有傷害別人的行為才是法律檢查和干涉的對象,未傷害任何人或僅僅傷害自己的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簡言之,社會干預個人行動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護,只有為了阻止對別人和公共的傷害,法律對社會成員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證成的。

  (2)法律家長主義

  法律家長主義原則也稱父愛主義,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傷害的法律,即家長式的法律強制是合理的。家長式的法律強制是指為了被強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價值,而由政府對一個人的自由進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殺、禁止決斗、強制戒毒等法律法規都是該原則的體現。

  (3)冒犯原則

  冒犯原則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雖不傷害別人但卻冒犯別人的行為是合理的。這里的冒犯行為是指使人憤怒、羞恥或驚恐的淫蕩行為或放肆行為,如人們忌諱的性行為、虐待尸體、褻瀆國旗。這種行為公然侮辱公眾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尚,因此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義原則

  法律道德主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人的行為只要違背了一個社群所接受的道德準則,就應該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懲罰。

  【提示】10-92,09-12,08-2考查法的自由價值。2008年第四卷第七題:“以兩個網上”裸聊“案為例,從法理學的角度闡述法律對個人自由干預的正當性及其限度”,也是對法律與自由關系的考查。作為法律的核心價值的自由是司法考試的高頻考點,在備考的過程中一定詳加注意。

  (三)正義

  關于正義的論述參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內涵之“公平正義”部分。

  【提示】06-1,05-56考查法的正義價值。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內容,應該重點掌握。

  三、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

  (一)法的價值沖突的表現形式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沖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沖突:國際人權與一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二)平衡價值沖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質的人性需要,是法的價值的頂端;

  (2)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

  (3)秩序表現為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2.個案平衡原則

  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簡言之就是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

  (1)比例原則的含義

  是指為了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而必須侵犯另外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為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能會交通管制,但應盡可能實現“最小損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會上人們的行車自由。

  (2)比例原則的下位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于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于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系,這項原則主要著重于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提示】03-31,06-1,08-3,11-13考查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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