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A.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轉讓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
B.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C.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只能設在中國境內
D.合作企業的利潤先由外方收回投資本息,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應當是雙方協商出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人選,一方出任正職,另一方就應當出任副職。《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二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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