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相關實踐,對于國際條約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 )
A.凡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條約,都可以在國內作為國內法直接適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圍內,我國為當事國的條約規定與國內法的規定不同時,適用條約的規定,但我國締結該條約時作出保留的條款除外。
C.我國作為當事國的任何條約的規定,若與國內法的規定沖突時,在國內法院都直接并優先適用這些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締結該條約時作出保留的條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圍內,在國際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如與我國國內法的規定沖突時,都優先使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的關系《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及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根據上述規定,B選項的說法是正確的。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既存在直接適用國際條約的情況,也有大量情況是國際條約通過國內立法后才在我國執行的。因此,A選項的說法不正確。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規定沖突時,我國的實踐是在法律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和法律同樣適用、并且國際條約優先時,才直接并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否則,往往是先修改國內法以解決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沖突問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就進行了大規模的立法工作,以使國內法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相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直接適用國內法的規定,因此C選項也不正確。至于我國沒有締結或沒有參加的條約,不存在條約義務,因此D選項的說法也是錯誤的。由于本題要求選出錯誤說法,因此選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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