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1.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
(1)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2)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3)實行審檢合署。
2.實行四級三審制:
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社會實行公開、回避等制度。
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真題】關于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09-1-58)
A.西周時期“聽訟”為審理民事案件,“斷獄”為審理刑事案件
B.唐代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解處理的權力
C.明代的大審是一種會審制度,每三年舉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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