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作為中國古代律典的“總則”篇,經(jīng)歷了發(fā)展、變化的過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確的?(2013年卷一18題,單選)
A. 《法經(jīng)》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為關(guān)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guī)定
B. 《晉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nèi)容
C. 《北齊律》共12篇,將刑名與法例律合并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并對其進行逐條逐句的疏議
D. 《大清律例》的結(jié)構(gòu)、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為選非題。《法經(jīng)》共六篇:《盜法》、《賊法》、《網(wǎng)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具法》是關(guān)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guī)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dāng)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故A項正確。
西晉泰始三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泰始律》。《晉律》對漢魏法律繼續(xù)改革,精簡法律條文,形成20篇602條的格局。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nèi)容。故B項正確。
《北齊律》共12篇,其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精練了刑法分則,使其成為11篇,即禁衛(wèi)、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yuǎn)。《北齊律》并未對律文進行逐條逐句的疏議,故C項“《北齊律》……并對其進行逐條逐句的疏議”的表述錯誤。
《大清律例》的結(jié)構(gòu)、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后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