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易混淆知識點
1、注意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分界。讀者可作這樣的記憶:縣級以下(含縣級)直接選舉,縣級以上(不含縣級)間接選舉。此處選舉是指選舉人大代表,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注意第26條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選舉權的;注意第6條第3款規定的旅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的條件:
(1)縣級以下人大代表選舉;
(2)選舉期間在國內。
3、準確掌握各級別人大選舉的主持者為誰:地級市以上人大選舉由本級常委會主持,縣、鄉兩級人大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注意上級人大常委會對下級選舉的“領導” 與“指導”不同。
4、第10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機關、備案機關: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嚴格執行城鎮與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數之比為1∶4的有以下幾個級別的選舉:
(1)自治州、縣、自治縣(有例外,見第12條第2款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區;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6、不執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轄市、市、市轄區(第13條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僅概括規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條第2款調整比例的有權決定機關:省級人大常委會。
縣、自治縣人大中,每鄉鎮至少有一名代表。
8、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標準: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注意每一選區的代表人數: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9、選民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直接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精神病患者有選舉權,但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10、有關對選民名單不服的救濟程序:(1)申訴;(2)選舉委3日內作出決定;(3)不服選舉委決定,在選舉日前5天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4)法院實行一裁終局制。注意上述有關3日與5日的期間規定。
11、第29條規定代表候選人的產生。有權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有:
(1)各政黨;
(2)各人民團體;
(3)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
12、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均實行差額選舉制(第30條第1款)。
13、直選與間選的差額比例(第30條第2款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14、注意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資格(第32條):不限于本級人大代表。
15、務必掌握直選與間選的主持者(第34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第35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16、直選與間選均采用無記名制(第36條第1款)。
17、投票種類(第37條):
(1)贊成;(2)反對;(3)另選其他選民;(4)棄權。
18、委托投票(第38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與代寫選票(第36條第2款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委托投票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不同于代寫選票。
19、重點掌握無效投票與作廢投票情形。第40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第41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20、掌握第41條當選代表所需票數(選區全體選民或全體代表之過半數)。須注意的是在直接選舉中,只有在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時,選舉方為有效。所以,對某人是否當選,首先應認定該選舉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數。
21、監督、罷免單位確定:第43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22、各級有權提出罷免請求或罷免案的主體:第44條第1款對于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第45條第1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23、監督、罷免代表的投票規則:第47條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