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地方國家機構
1、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的主管部門是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解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來處理,不能作出決定,他只是處理機關,作處理決定的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全國人大。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界限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③省、自治區、直轄市、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只需要記憶全國人大和省級政府)
2、地方各級人大的設置:只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才有常委會,鄉鎮里沒有常委會(職能由主席團行使)。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或地區不設人大以及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區公所,區和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均無人大。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4、省級人大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級機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且須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5、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經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在鄉一級,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長、(副)鎮長的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