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憲法與憲政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憲政的主要特征有三個:1)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2)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3)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憲法是憲政的前提,但有憲法卻不一定有憲政。
憲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憲政有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共權力是人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公共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憲法與憲政的關系可以表述為:1)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2)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報考的憲法;3)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沒有憲法就沒有憲政,沒有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4)憲法和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