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務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注意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1、制定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自治區制定的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必須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變通的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財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6、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