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1)具有中國國籍,是中國公民;2)年滿18周歲;3)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注意幾點:1)精神病人是有選舉權的,但不能行使選舉權的不列入選民名單;2)華僑有選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華僑在選舉期間回國的,他可以參加出國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縣鄉兩級選舉;3)在我國正在受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人員(未決犯),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決定后,他們可以停止選舉權,沒有被決定停止的人,可以繼續行使選舉權;被定罪判刑的人員(已決犯),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他們有權參加選舉。特別注意: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選。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縣鄉兩級(還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代表直接選舉,比縣高的人大代表間接選舉。
4、秘密投票原則。
二、我國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注意:縣級人大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含義:首先按居住狀況劃分。)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1)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注意人民團體只包括工、青、婦,社會團體是沒有提名權的。)
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3到1倍。間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5至1/2。
每次選舉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于或者等于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為當選。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
人大代表的罷免:1)對于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縣級人大常委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表決,經原選區過半數選民通過;2)對于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向該級人大提出,經該級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人大閉會期間,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常委會1/5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向該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三、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