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一、公民與國籍
任何自然人要成為我國公民只有一個條件,即具有我國國籍。
世界各國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是因出生而取得,稱為出生國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稱為繼有國籍。這兩種方式均為我國所確認。
對于出生國籍,世界各國有三種,即血統原則、出生地原則、血統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采取的是以血統主義原則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具體內容:1)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在外國且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除外;2)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對于繼有國籍,申請加入我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三個條件。兩個前提是:1)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2)必須出于本人的意愿。三個條件是:1)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本人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
我國管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申請人居住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在國外是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但審批權屬于中國公安部。
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公民可以保留外國的居留權。
二、公民與人民
公民這一稱謂普遍適用于社會全體成員,是從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國家建立時。
公民和人民的區別有三:1)性質不同;2)范圍不同[公民>人民];3)后果不同。
三、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