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和特點: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的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特點:1)享有高度的自治權;2)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3)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地區永久性居民組成;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
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包括:
1、行政管理權:但國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據基本法應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除外;
2、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人大常委認為該法律不妥,不作修改而是直接發回。經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失效沒有朔及力。
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的法院名稱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澳門的法院名稱為初級法院、中級法院、行政法院、終審法院。
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
二、“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指導方針
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進行特別管轄和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監督下實行高度自治而產生的相互關系。
四、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
香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年滿40周歲;2)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3)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澳門無第三個要求,其他一樣。
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檢察職能,澳門由檢察院行使檢察職能。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全國性法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