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含義: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憲法”這個詞,但與近現代憲法涵義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于組織法方面的內容。
部分學者的重要評價:
“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馬克思對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的評價。
二、憲法的特征:
憲法有三個特征: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為基本法);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是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關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主要取決于三個因素:1)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關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2)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關于憲法的修改程序嚴格,主要體現在:1)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2)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3)必須由全國人大代表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法律案為過半數)。(注意不能表述為出席會議的代表的2/3)
[比較]法律案的提出:
開會期間: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檢、最高法、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
閉會期間: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檢、最高法、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0名以上。
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全面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憲法與民主的關系可以這樣概括: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憲法的本質:
憲法的本質在于,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根據這一本質,憲法可以定義為:憲法是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四、憲法的分類:
序號 |
種類 |
分類依據 |
種類 |
典型 |
1 |
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 |
以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 |
成文(制定、文書) |
日本、中國 |
不成文 |
英國 | |||
2 |
以憲法有無嚴格的制定、修改機關和程序為標準 |
剛性 |
基本同成文憲法 | |
柔性 |
基本同不成文憲法 | |||
3 |
以制定憲法的機關為標準 |
欽定 |
《欽定憲法大綱》 | |
民定 |
大量的憲法都是此類 | |||
協定 |
《自由大憲章》 | |||
4 |
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 |
以國家的類型的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 |
資本主義 |
美國、英國 |
社會主義 |
蘇聯、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