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再次提醒注意第9條第1款中幾類自然資源所有權人的差別。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既可以屬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屬于集體所有,但礦藏、水流只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設兩大項內容各包含了哪幾個子項內容:
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分為兩個方面:
(1)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第19條)。
(2)發展科學事業(第20條)。
(3)發展衛生和體育事業(第21條)。
(4)發展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第22條)。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紀教育,培養“四有”公民(第24條第1款)。
(2)提倡“五愛”教育,樹立和發揚社會公德(第2款)。
(3)進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反對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鄉。
5、《憲法》第31條是我國建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注意只有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6、第64條憲法的修改多數票表決之基數均為“全體代表”,而非“出席會議的代表”。
7、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修改憲法權專屬于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憲法。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補充基本法律和解釋法律。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9、第65條第4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禁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的三類職務是指任何級別的職務,而不僅僅指中央國家機關職務。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不包括秘書長和委員
11、三機關相似職權比較
(1)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2、第96條的第2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鄉級人大不設常務委員會。
13、第97條,應記住直接選舉的適用范圍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14、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一般行政區域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第 112條)。為保證國家司法制度的統一性,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是民族自治機關,不行使民族自治權。
15、民族自治的一個重要內容體現:第113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條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16、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法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檢察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和上級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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