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主權原則
2、基本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4、權力制約原則
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二、憲法的淵源、憲法典的結構、憲法規范(司考真題提示:2002年卷一第7題、2007年卷一第59題)
1、憲法的淵源
(1)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
憲法性法律是指一國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一規定在一部法律文書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主要有兩種情況:
①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中,憲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英國作為不成文憲法國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只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
②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
(3)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家機關、政黨及公眾所普遍遵循,且與憲法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
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里,憲法慣例實際起著強大的決定性作用,如在英國,“國王臨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議院多數黨領袖為首相”、“內閣集體對下院負政治責任,共進共退”等等。成文憲法的國家也越來越意識到憲法慣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國,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往往同時舉行會議;國家重大決策,往往先由政協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進行協商、討論,再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決定等等。
(4)憲法判例
①在普通法系國家存在“先例約束原則”,法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創造規則。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沒有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法院在憲法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就有關的憲法問題做出的判例也是憲法的表現形式之一。
②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法院不能創設憲法規范,但有的國家的法院有憲法解釋權,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基于對憲法的解釋而作出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①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能否成為一個國家國內法的淵源及憲法的淵源,則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參與和認可。
②西方有些國家,在本國的憲法中,對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在國內法中的地位和效力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如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美國締結和即將締結的條約是美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該受其約束。
2、憲法典的結構
(1)序言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序言。憲法序言的內容各國之間雖然都有不同,但是大致包括制憲的宗旨、目的和指導思想、國家的基本任務和奮斗目標。
(2)正文
正文的基本內容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國家和社會生活諸方面的基本原則;
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國家機構;
③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
(3)附則
憲法的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與一般條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臨時性的特點。
特定性是指附則只對特定的條文和事項適用,有一定的范圍,超出范圍無效
臨時性是指附則只對特定的時間或情況適用,有時間限制,一旦時間屆滿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其法律效力自然應該終止。
三、憲法與憲政(司考真題提示:2003年卷一第45題)
1、憲政的概念和特征
(1)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2)憲政有如下特征:
①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權利制約權力是憲法的核心。
③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2、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1)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 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報考的憲法。
(2)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立憲的目的是憲政的目的;沒有憲法就談不上憲政,而離開了憲政,憲法則成了一紙空文。
(3)憲法與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是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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