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社自由是有著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2)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核準登記制度。我國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