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值分布略有變化,國際經濟法再創新低
今年國際法總共考了31道題,共44分,其中國際公法10道題14分,國際私法11道題15分,國際經濟法僅考了10道題,15分,是歷年司法考試最低一年,以往國際經濟法往往在三 國法中題量最大,分值最多,一般約有15道題,但去年國際經濟法考了11道題,今年又創新低,相反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無論題量、分值都比較穩定。這也反映了想出一道難易適中、形式靈活又不落俗套的好的國際經濟法考題,是比較難的。
二、試題難度一般,對考生把握細節的能力要求較高
今年整個國際法試題的難度可以說是一般,除了個別不太為人注意的考點外,大部分考點不想去年考得那么偏怪,關鍵看考生能否足夠細心,對細節是否能夠把握到位。
比如,卷一第29題關于聯合國秘書長選任,初一看這道題較難,實際上因為是單選題,而多數考生在復習安理會表決制度時,一般都會注意到推薦秘書長人選是在安理會是作為非程序性事項使用五大常任理事國一致的表決制度,這點足以作為選出本題正確答案C的判斷標準。卷一第31題,一般考生都知道,在安理會表決非程序性事項時五大國缺席或棄權不影響決議通過,而本題是選正確選項的單選題,故可輕而易舉地選對C項。
再如,第33題,一般考生只要對“條約為第三方設置權利,第三方只要不明示反對可推定其同意”這一知識點知道,本題很快用排除法即可選出D項。還有第37題,只要咬準法條“動產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這道題就會很容易選出A.第41題也是一樣。
而以第32題為代表的選擇題,卻是要求考生要非常細心,本題中戴某雖可取得外國國籍但顯然未在國外定居,不可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同時戴某雖書面聲明放棄中國國籍,但未向中國正式提出放棄申請,更未經中國政府批準,因此不能退出中國國籍。本題考生如果未注意到中國國籍法關于喪失中國國籍的具體規定,易在AB兩項上誤選。當然本題為去年剛剛考過的考點,對多數考生來講應該不難。而36題則很多考生因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關于“默示接受管轄”的規定很熟悉,而誤選C項,這一項錯誤在于只有被告應訴并“答辯”方可視為接受人民法院管轄。
三、理論考查有所加重
以往國際私法考題多注重中國具體規定的考查,而今年在基本保持這一風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了對理論考點的考查。典型的如第94題對合同法律適用分割論、特征履行學說的考查,還有第39題對公共秩序保留的考查,也超出了單純法條的考查,而是側重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解和一般理論知識的把握。另外,第92體表面看似乎是在考一個具體糾紛的處理,實則是考一個國際公法上的基本理論問題,即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
當然在國際私法中法條依然是主角,如第35題關于營業所積極沖突時如何解決、第36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第37題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第40題港口作業糾紛的管轄權、第41題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第81題外國法查明方法、第82題海事糾紛的法律適用等都是對我國現有法條規定的考查,可以說只要考生對這些法條熟悉,咬準法條考試就不會出現失誤。
四、小結
總體上來講,今年國際法考試題比較平穩,難度也不是很大,沒有很偏很怪的題。考生凡進行了系統全面復習,都應該能夠將大部分分數收入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