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甲、乙、丙三國為鄰國,于2005年5月締結筑路條約,規定甲國提供資金500萬美元,乙國提供人員、技術并施工,在丙國境內分兩期修建連接丙國與甲、乙兩國的公路。條約規定,該公路歸丙國所有,甲、乙、丙三國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變,二期工程已無法按約定繼續進行。對這種情況,筑路條約中沒有相關約定。甲、乙、丙三國均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上述情況表明該筑路條約存在締約錯誤,因而該條約自始無效
B.甲、乙、丙三國仍然有繼續履行條約的義務
C.丙國須對甲、乙兩國此前投入的資金予以補償
D.若該條約終止執行,已經竣工公路的所有權將處于不確定狀態
答案:ABCD
解析:條約終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勢變更。情勢變遷是指條約締結后,出現了在締結條約時不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的情況,則締約國可以終止或退出該條約。根據本題題干中給出的信息,該條約無法繼續履行不是因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體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災害所致。因此,屬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情勢變更的情況。因此,當事國可以終止履行該條約。因此,AB項說法錯誤。
另外,“情勢變遷”是“條約必守”的一個特殊例外。為了防止濫用情勢變遷原則,保持較穩定的條約關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1)締約時的情勢必須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根本性變化;(2)締約時的情勢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3)情勢變遷的效果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范圍;(4)確定邊界的條約不適用情勢變遷原則;(5)如果情勢的改變是由于一個締約國違反條約義務或其他國際義務造成的,這個國家就不能援引情勢變遷終止或廢除有關條約。本題中,丙國并沒有違反條約的義務,因此,丙國無義務對甲乙兩國此前投入的資金予于補償。因此,C項說法錯誤。
甲乙丙三國在簽訂該條約時,應該明確約定了公路所有權的歸屬,因此,已經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權屬于丙國所有,不屬于所有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D項說法錯誤。
99.為提高對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關的法院內部報告制度。根據該制度,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受訴法院如決定拒絕執行一項外國仲裁裁決,應在作出相關裁定前依該制度履行上報手續;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決定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訴法院如決定執行一項外國仲裁裁決,則無需依該制度履行上報手續
C.該制度適用于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該制度適用于認定涉及港澳臺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 采集者退散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則的,在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因此,A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保障訴訟和仲裁活動依法進行,現決定對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協議的涉外經濟糾紛案、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問題建立報告制度。據此可知,如果法律決定執行仲裁裁決的話,則無須依該制度履行上報手續。因此,B項說法正確。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屬于不執行或拒絕執行裁決的情況,因此,也適用該上報制度。因此,C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凡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臺經濟、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在決定受理一方當事人起訴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復前,可暫不予受理。因此,D項說法正確。
100.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會涉及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有關貨物銷售合同已經按照公約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關于風險轉移,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如果雙方對需要運輸的貨物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地點,則自貨物按照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
B.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風險自買方收到貨物時轉移到買方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C.賣方經授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D.如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轉移到買方
答案:B
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 (1)項規定,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因此,ACD項說法正確。
第68條規定,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因此,B項說法錯誤。
(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權限和范圍,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不適用上述《規定》進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產案件
B.邊境貿易糾紛案件
C.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
D.信用證糾紛案件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條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第四條 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95.某種化工材料進口數量的增加,使國內生產同類產品及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化工廠受到嚴重損害。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關申請禁止該化工產品的進口
B.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C.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來源:考試大
D.向商務部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
答案:D
解析:根據《保障條例》第2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以下除特別指明外,統稱損害)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條規定,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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