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國家司法考試規定中的21條。如果少數民族認為有必要,可以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試卷。但是要注意地區限制,每年都有細微變化。
以下是2010年司法部公告內容: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屬于《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所規定地方的應試人員,合格分數線也會放寬。
此外,考慮到少數地方對通曉并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法律職業人員的迫切需求,對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參加考試的民族考生,單獨確定合格的分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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