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應試人員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居住在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接到《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及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可在臺北市辦理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轉遞事宜。
司考問答: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備手冊 報考所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查看更多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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