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檢察官法》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十四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初任法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律師法》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更多資料: 2013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問答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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