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司法廳(局)根據考試合格人員名單,隨考試成績通知書向成績合格人員發放《2002年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 一式兩份,要求其如實填寫并應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交回。
2.各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將嚴格按照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辦法(另發)規定的資格授予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查合格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報呈本省(區、市)司法廳(局)。各司法廳(局)將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寫出審核報告。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擬授予資格的人員,應制作《2002年法律職業資格審批授予呈報登記表》;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經審核不予授予資格的人員,應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意見表》。一式兩份,與《2002年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申請人照片一并報部國家司法考試司。
3.國家司法考試司審核各地司法廳(局)報送的審核材料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報請司法部批準,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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