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材料一:
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4條 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條 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
問題:
(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
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
(二)請基于案情,結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關法律作答(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文字通暢,字數不少于400字):
談談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質服務改革,對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的意義。
(一)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2.聽證由市鹽務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3.不成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5、16條規定,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制度。故,市鹽務管理局認定有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不成立。
4.市鹽務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復議機關乙市人民政府維持了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
(二)答案 略
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和把握:
一是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強調政府職能的有限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質服務改革中,簡政放權是基礎,目的在于防止政府過多干預公民自由、市場競爭。
二是法治政府是權責法定的政府,強調政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簡政放權可以有效清理和取消行政機關于法無據、擅自設置、設定的權力,實現行政職權法定和行使的合法。
三是法治政府是責任政府,強調政府全面履行職責,做到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放權不等于放棄職責、降低要求,“有權必有責”。
四是法治政府是服務政府,強調政府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行政法治要求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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