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延考《行政法》真題答案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8分,與商法二選一)
(1) 豐勝公司是不是適格原告,為什么?
參考解析:是適格被告。是否與該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判斷原告主體資格的實質標準。李某從劉某處合法受讓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后成立豐勝公司對案涉土地進行經營化管理,收回土地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影響到了李某和豐勝公司的利益,故豐勝公司為適格原告。
(2)誰是適格被告,為什么?
參考解析:丙市自然資源局為被告。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3)丙市自然資源局作出并送達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是什么性質的行為?
參考解析: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著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本案中,李某未按照規定期限開發、利用土地,丙市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行為屬于減損李某權益的行為,因此屬于行政處罰。
(4)賠償損失的舉證責任法院應該怎么分配?
參考解析: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提供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原告應就其受到的損失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5)列甲市乙縣政府為第三人,其具有什么訴訟權利?通知后不參加庭審,有什么影響?
參考解析:
第三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第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
(6)二審中發現,一審判決遺漏了財物賠償部分,二審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參考解析: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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