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測試題、模擬試題,一網打盡>> 第八章 我國社區建設與管理政策法規
第一節 居民自治政策法規
一、居民委員會的概念
居民委員會是指在我國城市最基層的社區按居民的狀況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依法建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
來源:考試大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的根本性質是黨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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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憲法第11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對城市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又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考試大論壇 基本任務: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來源:考試大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其他任務:7、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采集者退散 8、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
9、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四、居民委員會的選舉辦法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方式可以是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組代表或者戶代表選舉產生。從組織法關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的表述來看,居民委員會必須從本地區的居民中選舉產生。該規定的表述是:“年滿18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五、居民會議
來源:考試大 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是居民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民主決策的組織式,是實行自治的決策機構,真正的權利屬于居民會議。
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18周歲以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本居住區居民或者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組成。必須有相應的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召集主持:居民委員會。有1/5以上年滿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召集居民會議。
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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