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
評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服務上海建設“五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中的專業作用,加強本市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整體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社會工作者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建立健全社會工作人才選拔與激勵機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印發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三條 上海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社工高評委”)負責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市社工高評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相關處室,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
第三章 申報范圍
第四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后,在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從事社會服務或社會治理相關工作,并通過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在職人員。當年度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受理申報(按規定已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申報時需提供延長退休審批表)。
本市事業單位在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內,實行缺額推薦。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堅定正確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秉承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
(二)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達到規定的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要求。
第六條 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后,從事與社會工作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七條 從業經歷條件
申報人員近5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二)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第八條 業績和貢獻條件
申報人員近5年來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部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部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草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
(四)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或在省(市)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及以上文章,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第九條 職業能力條件
申報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包括: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解決復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五)能夠發揮專業優勢,主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實踐;
(六)能夠參與公益和志愿服務項目,積極參與應急救援、災后重建等重大和突發事件,發揮專業引領示范作用。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單位(或社會組織)審核推薦。單位(或社會組織)根據申報要求,對符合條件擬申報的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切實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并將申報材料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單位(或社會組織)為申報人員出具同意其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資格審核。申報人員根據當年評審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市社工高評委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及單位推薦意見。市社工高評委辦公室對申報人員資格和材料進行審核,并向通過審核的人員反饋受理號。
第十二條 面試答辯。市社工高評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面試答辯,對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實際工作能力、業績成果、發展潛力等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 評審。評審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市社工高評委按照評審條件,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議和表決。
第十四條 公示和頒證。評審結果由市社工高評委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當年度評審未通過,次年度無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的,次年申報不予受理。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負責本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市社工高評委應認真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對評審工作出現的違紀情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人員,有違反評價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31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違紀違規的計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發
原文鏈接:https://link.233.com/28252/s?src=11×tamp=1604625462&ver=2689&signature=bQavVcqBfQHreVAmnVYUAsC2fzw7Q0I8ldGiopXxiq5bDy1JFkhLgj*RLPMQOMsE4AGqQ3CyWQpC3eQwujlZ5ppzzVhEsHUYd29Ld-nI8TJ3OZ6UpplDjOQacJOFS*En&ne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