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教師可以考社會工作者,比如教育部門中學生輔導、就業指導、社會工作研究與教學等相關崗位。
考社會工作者有“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的要求。社會工作從業經歷是指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收養服務、社區建設、優撫安置、社會慈善、減災救災、殯葬服務、殘障康復、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教育輔導、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服務、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司法矯治以及其他領域的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機構中,遵循專業倫理規范,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職業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崗位:
1.農業農村部門、對口支援部門中扶貧濟困等相關崗位;
2.信訪部門中信訪接待、處置等相關崗位;
3.教育部門中學生輔導、就業指導、社會工作研究與教學等相關崗位;
4.公安部門中犯罪預防、治安管理、禁毒戒毒等相關崗位;
5.民政部門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社會組織等相關崗位;
6.司法部門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未檢等相關崗位;
7.人社部門中勞動就業、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相關崗位;
8.文廣旅游部門中從事群眾文化等相關崗位;
9.衛生健康部門中涉及精神衛生、老齡等相關崗位,醫院中從事患者支持、心理輔導、康復適應、健康教育、志愿者管理和處理醫患關系的崗位;
10.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中優撫安置、轉業安置等相關崗位;
11.總工會中職工幫扶、就業援助等相關崗位;
12.共青團中青少年服務、志愿服務等相關崗位;
13.婦聯中婦女、兒童、家庭服務等相關崗位;
14.殘聯中殘疾人服務等相關崗位;
15.村兩委班子成員、城鄉社區工作者、專職網格員;
16.黨政機關(含派出機構)、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中直接面向群眾服務的對外辦事窗口崗位、從事(輔助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崗位以及各單位中從事工會、婦女、人事工作的崗位;
17.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中的專職工作人員;
18.其他可以認定的相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