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保密與違規處理
33.安全保密
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規定》(教考試[2004]2號)執行。
34.違規處理
考試違規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考試違規者,五年之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章 安全保密與違規處理
33.安全保密
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規定》(教考試[2004]2號)執行。
34.違規處理
考試違規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考試違規者,五年之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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