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任課教師嚴重侵犯了學生陳曉華的生命健康權;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盡管本案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但教師已直接造成他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1)劉老師的行為違反教師行為規范中要求教師“關愛學生”以及“教書育人”等規定。
(2)教師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3)教師應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4)“學生被打事件中的劉老師行為是嚴重體罰學生、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違反教師行為規范中要求教師“關愛學生”以及“教書育人”等規定,如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全體學生都要關心、愛護;對學生應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教師要遵循教育規律,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