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21)
六、監督管理
1、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報考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2、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3、處方保存期限及銷毀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留3年。
銷毀程序: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冊登記的規定: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例:(X型題)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的有(BCE)
A.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 B.普通處方 C.急診處方 D.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
E.兒科處方
七、法律責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及未按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處罰: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3、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處罰: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即: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4、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例:(X型題)根據《處方管理辦法》,下列敘述正確的有(ABD)
A.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B.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C. 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
D.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E. 醫療機構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口服劑型不得超過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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