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復習精講筆記(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
1.欺詐性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1)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2)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
(3)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3.虛假宣傳行為
(1)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低價傾銷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7、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9、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例:(X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當的競爭行為包括(ACE)
A.有獎銷售日用品 B.以折扣價銷售藥品 C.宣傳中藥材產地
D.公開競爭對手的保健食品經營信息 E.因歇業降價銷售魚腥草
例:(X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時不得采用的手段有(ABCD)
A.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
C.在商品上冒用質量標志 D.在商品上偽造產地
E.在商品上使用經營者的聯系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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