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捐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