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省要建造教學樓的張燕中學與承建方泰源建安公司一同受到罰款13280元的處罰,原因就是建設方和承包方沒有按照招投標文件簽定合同。
為了建造四層磚混結構的教學樓工程,張燕中學與施工單位泰源建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補充條款規定,工程完工只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3-5年付清,而招標文件并無此條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不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違反了《招標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張燕中學和泰源建安公司各處中標金額千分之三入計13280元罰款。
點評:泰源建安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響應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屬于定立合同的要約,張燕中學簽發的中標書則是同意投標書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泰源建安公司,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而張燕中學與泰源建安公司必須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有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通常工程完工后只留質保金,而張燕中學完工后只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3-5年付清,無疑增加了施工方泰源建安公司的市場風險,如果為工程款涉及訴訟,勞神傷財不可免,而后申請執行,由于學校的教學樓等財產因屬公益設施,依法不能作為被執行的對象,那么泰源建安公司又怎么能夠執行到工程款呢?因此從司法的角度,確實應該警示類似的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