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概念區別
(1)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其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即保證金)的一個期限,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保修期。保修期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期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及費用承擔
(1)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內,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包人委托承包人維修的,發包人應該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發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于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1.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質量保證金預留及管理
(1)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比例從結算款中扣留質量保證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2)質量保證金的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若經查驗,工程缺陷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查驗和缺陷修復的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余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