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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第十七講合同法

來源:233網校 2006年8月23日
第十七講合同法

一、內容提要
這節課主要介紹第五章第二節合同法。
二、重點、難點
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種類、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
三、內容講解
大綱要求
掌握合同法的有關內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種類、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
第二節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共23章428條,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分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的民事關系。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其他法律事實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也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例: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范圍的是指由(    )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A.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B.侵權行為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答案:A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最終建立起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頭合同形式
一般運用于標的數額較小和即時結清的合同。但這類合同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易舉證,不易分清責任。
2、書面合同形式書面合同形式是指合同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于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合同形式
其他合同形式是指除了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二)要約與承諾
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1)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則該數據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若未指定特定系統,則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撒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定。(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的內容
1、合同的主要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以及住所。合同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選擇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地點等。解決合同爭議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法,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解決合同爭議所采用的方法。
2、建設工程合同內容
《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作了專
門規定。
(四)合同的成立合同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依照訂立合同的程序,經過要約和承諾,形成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成立,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區別合同責任和其他責任的重要標志,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合同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按照其約定。
(五)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使用格式條款合同時,由提供格式條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但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條款有(    )的條款。
A.免除對方責任
B.免除自己責任
C.加重對方責任
D.排除自己主要權利
E.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答案:BCE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1、合同的有效條件
合同有效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容合法。
(4)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還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我國主要指年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的法定期限為1個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的,則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不生效。
2、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合同法》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同時規定,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
上述規定不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如果在訂立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例如由于繼承、買受、受贈等原因取得了該項財產的處分權,則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財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無效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l)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法》對采取欺詐、脅迫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增加了限制性條件,即只有這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及其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撤銷自始無效。
2、構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
3、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是(    )的合同。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訂立時顯失公平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 
(五)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于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其中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獨立存在的有關(    )的條款。
A.違約責任
B.履行期限和地點
C.解決爭議方式
D.質量保修范圍
答案:C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
(l)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
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所謂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同時又互相負有義務的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予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
2、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順序時,后履行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也稱“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其財產狀況惡化的證據時,在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做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權利。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變更、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2、債務轉讓
《合同法》規定,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使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
義務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包括:①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合同債務的抵銷
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低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四)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違約行為客觀存在。
(2)抗辯事由不能成立。并不是所有違約行為都導致違約責任。當違約方具有正當的抗辯事由時,違約責任則不會產生。抗辯事由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l)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依法行使抗辯權。
3)符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要件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向對方提出協商,或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此時未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違約責任。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的核心要件是(    )。
A.違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違約行為
B.違約方當事入主觀上有過錯
C.守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損失
D.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自行約定
答案:A 
(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根據另一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非金錢債務,《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②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其他違約情形
1、未防止損失的擴大
2、雙方都違反合同
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
4、侵害對方權益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并行使管轄的權力是根據仲裁協議規定享有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價款結算引起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而通過仲裁機構裁決后,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合同簽訂地
B.工程所在地
C.發包人住所地
D.承包人住所地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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