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
功能評價,即評定功能的價值,是指找出實現功能的最低費用作為功能的目標成本(又稱功能評價值),以功能目標成本為基準,通過與功能現實成本的比較,求出兩者的比值(功能價值)和兩者的差異值(改善期望值),然后選擇功能價值低、改善期望值大的功能作為價值工程活動的重點對象。 |
功能現實成本的計算 |
特別說明 |
功能現實成本的計算與一般的傳統的成本核算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兩者相同點是指它們在成本費用的構成項目上是完全相同的;而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功能現實成本的計算是以對象的功能為單位,而傳統的成本核算是以產品或零部件為單位。 |
成本指數的計算 |
|
功能評價值的計算 |
特別說明 |
功能評價值可以看成是企業預期的、理想的成本目標值。功能的現實成本較易確定,而功能評價值較難確定。求功能評價值的方法較多,這里僅介紹功能重要性系數(又稱功能評價系數,功能指數)評價法。 |
確定功能重要性系數的方法 |
強制打分法(0-1評分法或0-4評分法) |
注意:這四種方法中,要重點掌握強制打分法和環比評分法的打分過程。 |
多比例評分法 |
邏輯評分法 |
環比評分法(又稱DARE法) |
確定功能評價值F |
原理 |
F=功能重要性系數×目標成本 |
特別注意 |
這是歷年考核中經常涉足的知識點,要在理解原理的基礎上,在實際應用時,能確定功能評價值F、成本改進期望值,以及改進的方向。 |
功能價值的計算及分析 |
功能成本法(又稱為絕對值法) |
計算關系式 |
|
討論 |
(1)V=1。表示功能評價值等于功能現實成本。這表明評價對象的功能現實成本與實現功能所必需的最低成本大致相當,說明評價對象的價值為最佳,一般無需改進。
(2) V<1。此時功能現實成本大于功能評價值。表明評價對象的現實成本偏高,而功能要求不高,這時一種可能是由于存在著過剩的功能,另一種可能是功能雖無過剩,但實現功能的條件或方法不佳,以致使實現功能的成本大于功能的實際需要。這兩種情況都應列入功能改進的范圍,并且以剔除過剩功能及降低現實成本為改進方向,使成本與功能比例趨于合理。
(3)V>1。說明該部件功能比較重要,但分配的成本較少,即功能現實成本低于功能評價值。應具體分析,可能功能與成本分配已較理想,或者有不必要的功能,或者應該提高成本。 |
功能指數法(又稱相對值法) |
計算關系式 |
|
討論 |
(1)VI=1。此時評價對象的功能比重與成本比重大致平衡,合理匹配,可以認為功能的現實成本是比較合理的。
(2)VI<1。此時評價對象的成本比重大于其功能比重,表明相對干系統內的其他對象而言,目前所占的成本偏高,從而會導致該對象的功能過剩。應將評價對象列為改進對象,改善方向主要是降低成本。
(3) VI>l。此時評價對象的成本比重小于其功能比重。出現這種結果的原因可能有三個。第一個原因是由于現實成本偏低,不能滿足評價對象實現其應具有的功能的要求,致使對象功能偏低,這種情況應列為改進對象,改善方向是增加成本;第二個原因是對象目前具有的功能已經超過了其應該具有的水平,也即存在過剩功能,這種情況也應列為改進對象,改善方向是降低功能水平;最后一個原因是對象在技術、經濟等方面具有某些特征,在客觀上存在著功能很重要而需要消耗的成本卻很少的情況,這種情況一般就不必列為改進對象了。 |
說明 |
該表格中的內容是歷年經常做考題的內容,要細致地領會各項具體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