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采取詢價方式,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確定成交供應商;
122、價格法中的價格包括商呂價格和服務價格;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其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
123、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按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124、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125、對下列商和服務的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工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服務性價格;
126、土地的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127、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128、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高70公頃;
129、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用權: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適當補償),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得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劃拔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130、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買、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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