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最新講義14主要講解第四節與工程財務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并對其進行重點、難點分析,希望對考友有所幫助。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或以安裝工程的最后建成價格為保額的,以重置基礎進行賠償的,專門承保機器、設備或鋼結構建筑物在安裝、調試期間,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和列明的費用的保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安裝工程一切險具有下列特點:
(1)建筑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在機器安裝好之后,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風險最大。由于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三分之一左右。
(2)在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而安裝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人為事故損失。
(3)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在保單結構、條款內容、保險項目上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項目相輔相成的兩個險種。以下主要介紹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不同部分。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安裝工程責任方主要有:業主(應對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負責);承包商(應對不屬于賣方責任的安裝、試車中的疏忽、過失負責);賣方(應對機器設備本身問題及技術指標導致安裝試車過程中的損失負責)。由于安裝期間發生損失的原因很復雜,往往各種原因交錯,難以截然區分,因此,將有關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視為安裝工程險項下的共同被保險人。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包括:①業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貨商,即負責提供被安裝機器設備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裝機器設備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過失引起的直接損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裝工程險責任范圍內;⑤技術顧問;⑥其他關系方。
一般來說,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為投保人投保整個工程的安裝工程保險。同時把有關利益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業主投保。
2.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1)安裝項目。這是安裝工程險承保的主要保險項目,包括被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水、電、照明、通訊等設施。適用安裝工程險保單承保的標的,大致有三種類型:
1)新建工廠、礦山或某一車間生產線安裝的成套設備。
2)單獨的大型機械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傳送裝置的組裝工程。
3)各種鋼結構建筑物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的安裝和管道、電纜的鋪設工程等。這部分的保險金額的確定與承包方式有關,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時,為該項目的承包合同價;由業主投保引進設備時,保險金額應包括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加上國外運費和保險費、國內運費和保險費、關稅和安裝費(人工、材料)。
(2)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指新建、擴建廠礦必須有的工程項目。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項目建成的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該項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安裝工程一切險金額的20%,超過20%時,應按建筑工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超過50%時,則需單獨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3)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保險金額按重置價值計算。
(4)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保險金額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其實際價值。
(5)清理費用。此項費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定并單獨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內。保險金額對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其工程總價值的5%;對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以上各項之和即可構成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總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以以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投保金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的確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險。
3.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單列明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及有關費用。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除以下兩條外基本相同: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都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值得注意的是,安裝工程一切險只對設計錯誤等原因引起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及其有關費用不予賠償,而對由于設計錯誤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仍予以負責。因為設計錯誤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被保險人可根據購貨合同向設計者或供貨方或制造商要求賠償。
建筑工程一切險不承保設計錯誤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及費用,同時也不負責因此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和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安裝工程一些險不予負責。安裝工程一切險只對由于電氣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而建筑工程一切險對于此種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都不予賠償。
4.保險期限
(1)安裝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在保險單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實際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投保工程動工之日;②保險財產運到施工地點。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列明的生效日。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安裝完畢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終止;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最晚終止日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終止日期。在實踐中,工程的安裝一般分期或分項進行,尤其是大型項目。因此,對于在保險期限內提前驗收移交或實際投入使用的部分項目,則在驗收完畢或實際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的責任即告終止。
(2)試車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裝完畢后的冷試、熱試和試生產。其長短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或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并在保單上列明。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費。對于試車考核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是使用過的,則自試車之時起,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3)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保證期自工程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時開始,以先發生者為準。工程提前完工,則從該日起算加上規定的月份數至該期限的最后一天終止;如按時完工,則按保單上規定的日期終止。要注意的是,對舊的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試車一開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保險期限的延長。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有關規定相同。
5.保險費率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按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安裝技術難度。
(2)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
(3)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條件。
(4)被安裝機器設備的質量、型號。
(5)工期長短及安裝季節,試車期和保證期的長短。
(6)承包商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管理人員的素質。
(7)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
(8)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同時,還應注意,安裝工程險的費率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只是對試車期設定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