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承發包模式
1.EPC承包模式
EPC承包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Engineering)、材料設備采購(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采用EPC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難度大。由于業主只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數量少,使得業主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小。但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因而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由于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4)對業主而言,選擇總承包商的范圍小,一般合同金額較高。
(5)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2.CM承包模式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承包模式是指由業主委托一家CM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單位以承包商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Fast-Track)的生產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1)CM承包模式的特點。
1)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即在工程設計尚未結束之前,當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時,就開始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從而使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項目的設計階段。
2)CM單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兩種。代理型的CM單位不負責工程分包的發包,與分包商的合同由業主直接簽訂。而非代理型的CM單位直接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區別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業主與分包商直接簽訂,所以采用簡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則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這是因為CM合同總價是在CM合同簽訂之后,隨著CM單位與各分包商簽約而逐步形成的。只有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業主才能控制工程總費用。
(2)CM承包模式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價值。CM承包模式特別適用于那些實施周期長、工期要求緊迫的大型復雜建設工程。它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價值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時的合同價更具合理性。
2)CM單位不賺取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3)應用價值工程方法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4)GMP大大減少了業主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風險。
3.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國出現,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應用范圍逐步擴大到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近年來日益受到建設工程管理界的重視。
Partnering一詞看似簡單,但要準確地譯成中文卻比較困難。我國大陸有的學者將其譯為伙伴關系,臺灣學者則將其譯為合作管理。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協議并不僅僅是業主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主、總承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參與Partnering模式的有關各方必須是完全自愿,而非出于任何原因的強迫。
(2)高層管理的參與。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參與各方共同組成工作小組,要分擔風險、共享資源,因此,高層管理者的認同、支持和決策是關鍵因素。
(3)Partnering協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Partnering協議與工程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簽訂后,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經過討論協商后才會簽署Partnering協議。該協議并不改變參與各方在有關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Partnering協議主要用來確定參與各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共同目標、任務分工和行為規范,它是工作小組的綱領性文件。
(4)信息的開放性。Partnering模式強調資源共享,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對于參與各方必須公開。同時,參與各方要保持及時、經常和開誠布公的溝通,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要保證工程造價、進度、質量等方面的信息能為參與各方及時、便利地獲取。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與工程項目其他組織模式中的某一種結合使用,如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