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訂立合同時,簽約雙方往往比較注意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著重斟酌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風險,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與稅收的關系。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的事情常有發生,有時數額不菲,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占用和損失增加的問題,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有時可能是致命的。
以下有一個典型案例:
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貨款總額達860萬元,約定結算方式為托收承付(驗貨付款)。甲公司如期發貨,并于當天辦妥托收手續,墊付增殖稅款146.2萬元。一個月后甲公司收到對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即幾次派人到乙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此時已經過兩年多時間。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終根據退貨單辦理了稅額抵扣手續,但一百多萬元墊付稅款占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對甲公司這樣的流動資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果該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而是采用匯兌、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資金占用的問題。因為稅法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匯兌、直接收款發生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簽訂時同樣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一經制定頒布,在數年甚至十數年基本上不會有太大改變;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盡量避免墊付稅款和多繳稅款的情況,特別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出現糾紛時稅收方面的避稅問題。
合同應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增殖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納稅籌劃一個基本方法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這與合同約定的付款結算方式,交貨時間、方式和票據金額、交付時間等有密切的聯系,甚至可以說是幾乎由合同的這些條款決定,因此在合同簽約的過程中,對這些條款要給予充分的注意,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對于交易額很大,繳納或墊付稅款比較多的合同。當然在實踐中,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合同的法律風險,權衡利弊,采用較有利的方式。
除買賣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的避稅與合同條款的關系也顯得較為重要。在我國現今工程款拖欠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對結算方式的約定顯的更為重要,很多施工單位不僅沒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稅款,給施工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業甚至因此而倒閉。然而,有些施工企業卻巧妙地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結算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差,使得資金在手中滯留時間延長,從而額外獲得該段時間差的投資收益,因建設工程結算金額一般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較誘人的。
其他還有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并購合同、投資合同、勞務輸出合同、資本重組合同等等,合同條款的約定都和納稅籌劃有密切關系。在簽訂這些合同時,注意合同和稅法的關系,結合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避稅效果,避免企業的額外損失,獲得企業財富的增殖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