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水利水電工程的復雜性,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變更和索賠等均屬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疇,應認真按《合同條件》規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時予以處理以避免問題積累而增加后處理的難度。對于索賠事項還應及時作好當時記錄以利于監理單位作出公正的決定。
《合同條件》吸取了國際和國內一些工程解決合同爭議的經驗,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建立合同爭議調解機制,當監理單位的決定無法使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爭議時,可通過由雙方在合同開始執行時聘請的爭議調解組或行業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以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
5 合同管理的主體——監理工程師
5.1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
法治倚重法治監督。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則倚重第三方(如監理工程師)的合同管理。合同雙方均為平等主體,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持其關系的平衡,促進雙贏局面的出現,實現合同的個體利益目標和公共利益目標?!癋IDIC合同條款”確立的模式就是由項目業主分別與承包商、設備供應商等方面簽訂獨立的合同,同時委托一家咨詢公司對項目的實施進行合同管理,也即,既要有一個比較公正和嚴密的合同,又要有一個第三方(如監理工程師)的合同管理。“FIDIC合同條款”的多數條款涉及監理工程師的權力,把監理工程師置于合同管理的主導地位,從而使項目業主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商務和社會活動上。“FIDIC合同條款”要求“工程師行為公正”,即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基于事實按照合同自行做出決定,不偏袒合同任何一方?!癋IDIC”推薦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之間按照《業主和咨詢工程師之間協議書國際通行規則》簽訂合同。
中國水利水電施工“FIDIC合同條款”,即2000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確立了與“FIDIC合同條款”精神、方向一致的模式(盡管存在一定差距)。
5.2監理工程師的主導地位主要通過信息管理予以保障
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權威主要通過信息管理有關規范予以保障。簡單的說,監理工程師對項目合同管理有關信息的合同意義和合同效力起決定性作用。
比較典型的規范條款有:
——(2004010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03)規定(第37-38頁):
6.7.3通知與聯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與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聯絡應以書面文件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但事后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及時予以書面確認。
6.7.4文件的傳遞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約定外,文件應按照下列程序傳遞:
1)承包人向發包人報送的文件均應報送監理機構,經監理機構審核后轉報發包人。
2)發包人關于工程施工中與承包人有關事宜的決定,均應通過監理機構通知承包人。
2所有來往的文件,除書面文件外還宜同時發送電子文檔。
3不符合文件報送程序規定的文件,均視為無效文件。
——水利部水建管〔1999〕765號文件發布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款》第8.3款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之外(查證:沒有),承包人只從總監或8.1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62號文件發布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款》(GF-2000-0208)第7.4款“監理人的指示”規定:(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查證:沒有),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47號文件發布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款》(GF-
2000-0211)第7條規定:“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