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興法院審結一起勞務糾紛案。承包方在完成施工后,單方面降低了日工資標準,施工人訴至法院要求按原協議標準給付工資欠款,獲得法院支持。
2006年8月27日至9月18日期間,被告王某雇傭原告裴某在某村挖自來水溝,當時口頭約定每天工資為40元,后原告裴某組織人員為被告王某施工。完工后,被告王某進行核算,發現當時定的一天40元的工資太高,按這個標準支付自己要虧損。所以王某通知裴某工程款按每天30元結算。王某為裴某寫下欠其395元工資的欠條。
在庭審中,原告對被告裴某每天給付30元工資不予認可,要求按照原來達成的口頭協議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原告對每天30元的工資標準未予確認,應當視為雙方勞務合同未變更,被告王某應當以雙方所約定的標準即每工40元給付原告裴某勞務款。原告裴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所寫的欠條,系雙方對所欠工時的確認,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裴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