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經過相關鑒定部門對工程的造價、工程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造價進行的三次鑒定,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裝飾裝潢公司與被告姚某達成的房屋裝修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姚某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7萬余元外再給付某公司工程款7131元;原告某公司給付姚某裝修維修費4730元。
2005年4月,某裝飾裝潢公司與姚某達成口頭協議,某公司為姚某所有的一處樓房進行裝修并包工、包料。4月29日,某公司開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姚某認為該公司的工程質量不合格,雙方發生矛盾,某公司撤出施工現場。為此,某公司將姚某訴至法院。
原告某裝飾裝潢公司訴稱,某裝飾裝潢公司與姚某達成口頭協議后,為其裝修了房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矛盾,某裝飾裝潢公司只得撤出,現姚某欠某裝飾裝潢公司工程款,要求姚某給付工程款7389元。
被告姚某辯稱,某裝飾裝潢公司為其裝修房屋屬實,但該公司裝修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拖延工期兩個半月,造成租房費損失,其已經支付了工程款1.7萬余元,不同意某裝飾裝潢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該公司賠償工程裝修款3萬元,租房費1125元。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某裝飾裝潢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價、工程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造價發生爭議,法院分別委托密云建設工程咨詢中心、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某公司完成的工程的造價為2.4萬余元;該住房室內裝修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姚某房屋的修繕及重做費用為4730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裝飾裝潢公司與姚某達成口頭裝修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公司已經完成部分工程,姚某應當支付工程款。某公司為姚某的房屋進行裝修,現其施工的工程質量存在一定的問題,應當對不合格部分的工程進行維修或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