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國建設市場實行合同制度和招投標制度以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四年以來,對于創造公平競爭、約束工程承發包方交易行為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對于建設工程三大目標管理的實現也產生了巨大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怎樣真正發揮和提高合同制度、招投標制度的效益,將是每一個投資主體在參與市場交易的運作過程必須認真考慮的,而招投標工程的造價管理與確定,則關系到市場主體的直接利益。因我國的建設市場是在短時期內從計劃分配模式向市場交易模式轉變過來的,也因著社會管理在某些方面還有待完善,雖然招投標法實施已有四年,但一些工程的發承包還是停留在為“形式”而招投標,反映在具體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價格的實施方面,還應加大“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的參與程度。筆者根據某招標工程的結算資料,對該工程在招投標環節及工程實施過程的造價運行狀況和理解作一淺略剖析,以引起市場各方主體對造價行業的重視和造價行業對招投標工程造價管理的業務探討。
一、工程概況:某體育館、運動場、游泳池的建筑、安裝工程,房屋建筑面積7410m2、場地19600m2。工程結算造價如下表(單位:萬元):
序號 |
項目 |
經審核的結算造價 |
合計 | |
工料機成本 |
費用 | |||
1 |
中標造價 |
596.7370 |
49.2630 |
646.0000 |
2 |
調增項目 |
603.0615 |
59.4188 |
662.4803 |
3 |
調減項目 |
-269.7123 |
-31.9588 |
-301.6711 |
4 |
增加項目 |
282.8964 |
47.5982 |
330.4946 |
5 |
增加造價 |
616.2456 |
75.0582 |
691.3038 |
6 |
合計 |
1212.9826 |
124.3212 |
1337.3038 |
招標工程在前期有關工作不到位,合同簽訂過程沒有結合投標報價的確定和招標文件有關實質條款制訂或補充,為后續工程實施造價的調整和控制造成了一定難度,主要有以下一些主要問題
(一)、招標前對工程設計了解不充分,造成了工程招標、投標合同價額度與最終結算差額較大(見上述表)。其中:
1、設計圖紙不完善和不到位,造成工程有相當部分沒有列入報價,最后結算增加工程造價330.4946萬元,是中標造價的51.16%。
2、設計圖紙修改內容造成造價調整幅度較大,調整內容增減造價凈增360.8092萬元,是中標造價的55.85%。
(二)、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是造成業主投資控制難度增加的因素。
招標文件的編制沒有完整考慮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及可能沒有專業人員的參與,造成計價概念的混亂。如:
對當地造價計價規則不熟悉,有關條款造成了業主的損失。如招標文件規定材料按造價信息計價,又規定施工單位用水電按預算價結付。投標單位按市場價格計算了水電市場價差,卻按預算價結付,實際造成了投標單位多算少還,造成業主將少收回施工用水電費10多萬元。
業務概念不明確,文件條款自相矛盾。如: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企業可結合市場情況和企業自身實力,自行確定優惠浮動幅度,確定投標總報價,并采用“固定價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類型,但又在相應條款規定“材料及人工價格按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或指數及諸方法調整合同價格”。該工程結算中較多價格不同的調整內容不能說不是此條款造成的主要原因。
所以,招標文件如果僅僅機械地使用示范文本、通用格式,而對其中的有關條款不經造價業務人員參與共同來制訂,就會因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問題,給招標工程的造價調整留下一定缺口,給業主投資控制增加了難度。
(三)、補充合同的簽訂沒有考慮投標報價時采用的計價依據及其有關標準和規則,規定的計價規則與中標報價口徑不相符合,為后續的造價調整留下了缺口。
該工程補充的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規定了部分內容暫不列入報價,但沒有再補充規定該部分項目的結算口徑,因此可以理解成該“暫不列入的部分”計價口徑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對設計變更內容的計價口徑,即“原中標單位、費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