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工程后來增加的補充合同規定未列入造價及有關投標內容中的設計變更“按投標費率計算,管理費及部分利潤下浮17%”。但報價時是按建筑的總額比例下浮而不是按17%下浮的。
(四)、評標過程對投標報價的內涵沒有分析或不能理解報價的實質性問題,對后續的合同和補充合同的簽訂造成一定影響。現將該工程的投標預算中標和報價有關數值分析如下表:
造價費用項目 |
單位 |
建筑工程 |
安裝工程 |
合計 |
一、投標預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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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料機成本 |
萬元 |
608.4732 |
42.5772 |
651.0504 |
2綜合費用 |
萬元 |
186.7756 |
10.8066 |
197.5822 |
3工程造價 |
萬元 |
795.2488 |
53.3838 |
848.6326 |
4費用占造價的比例 |
% |
23.49 |
20.24 |
23.28 |
二、投標報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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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價額度 |
萬元 |
-189.8859 |
-12.7467 |
-202.6326 |
2投標報價 |
萬元 |
605.3629 |
40.6371 |
646.0000 |
3降價幅度 |
% |
23.88 |
23.88 |
23.88 |
1、塔吊使用費-6.61萬元。
2、新工藝新技術-18.593萬元。
3、周轉材料及機械費-29.1104萬元。
4、技術措施費-12.538萬元。
5、管理費及利潤-135.7812萬元。
費用降低占造價幅度=135.7812/848.6326=16%
根據上述分析,按照投標報價內容,前面三項認為是可以降低造價的,但工程施工設計技術標中沒有具體的降低或節約措施內容,屬于投標人自愿放棄一定成本,但第4項內容在投標預算造價中本來就沒算進去,按照本省當時的計價依據,發生技術措施費是應該增加造價的,而預算書中沒有計算技術措施費用,技術標中也沒有具體的降低措施內容,估計是為湊數字而列入的,所以不存在讓利,報價讓利列該項費用的目的是為了使業主看不出費用真正的下浮率,既低價中了標,也可為后來調整造價打下埋伏。而補充合同的優惠17%已經與原報價口徑不同了。
以上內容在評標過程沒有作具體評價分析,也是造成業主后續補充合同簽訂造成失誤的原因之一。
目前較多的工程招標過程,往往受招標工作有關日期的限制而停留在以造價絕對指標的比較這個層次上,僅有的一兩天甚至半天的評標時間,就是要對投標報價進行分析評價,時間也不允許,甚至于有的工程評標過程評標人看不到商務標的具體內容、評標委員會中缺乏造價專業人員等等。這樣,工程招標要選擇一個商務標有一定實質競爭能力的投標人也就無從談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