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標專家的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中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評標專家的確定,可采取隨機抽取或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
(2)評標專家的基本條件。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3)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1)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4)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單位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單位、中介機構、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2)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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