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入戰略投資者
1.戰略投資者的概念與要求
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公司發行新股中參與配售。按照證監會的規則解釋,戰略投資者是指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潛力,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從國外風險投資機構對戰略投資者的定義來看,一般認為戰略投資者是能夠通過幫助公司融資、提供營銷與銷售支持的業務,或通過個人關系增加投資價值的公司或個人投資者。
一般來說,作為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要求是:(1)要與公司的經營業務聯系緊密;(2)要出于長期投資目的而較長時期地持有股票;(3)要具有相當的資金實力,且持股數量較多。
2.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作用
戰略投資者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等方面的優勢,能夠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使其能夠和上市公司之間形成緊密的、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由此增強公司經營實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對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資質條件要求是:擁有比較雄厚的資金、核心的技術、先進的管理等,同時要有較好的實業基礎和較強的投融資能力。
(1)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資本市場認同度。戰略投資者往往都是實力雄厚的境內外大公司、大集團,甚至是國際、國內500強,他們對公司股票的認購,是對公司潛在未來價值的認可和期望。
(2)優化股權結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戰略投資者在公司占一定股權份額并長期持股,能夠分散公司控制權,戰略投資者參與公司管理,能夠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戰略投資者帶來的不僅是資金和技術,更重要的是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水平和優秀的管理團隊。
(3)提高公司資源整合能力,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戰略投資者往往都有較好的實業基礎,能夠帶來先進的工藝技術和廣闊的產品營銷市場,并致力于長期投資合作,能夠促進公司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有助于形成產業集群,整合公司的經營資源。
(4)達到階段性的融資目標,加快實現公司上市融資的進程。戰略投資者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并與發行人簽訂有關配售協議,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能夠新上市的公司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幫助上市公司用較低的成本融得較多的資金,提高了公司的融資效率。
從現有情況來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確定戰略投資者還處于募集資金最大化的實用原則階段。誰的申購價格高,誰就能成為戰略投資者,管理型、技術型的戰略投資者還很少見。資本市場中的戰略投資者,目前多是追逐持股價差、有較大承受能力的股票持有者,一般都是大型證券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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