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教材精講班講義【第6章】——孫林老師
【例-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B.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C.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屬于破產財產 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答案】C 【解析】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
【例-判斷題】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向丙公司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甲、乙公 司為此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未就設備的維修事項作特別約定,該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部件磨
損,需維修。甲公司應承擔維修義務。( )
【答案】× 【解析】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68講 票據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框架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第四節 信托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上年分值15分,屬于重點章節,難度很高。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可以單獨考核簡答題,也 可以與《公司法》相結合命制綜合題,需考生重點關注。2023年本章證券法部分大量重新編寫,其他三 法部分內容調整。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 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舉例】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關系。
2、非票據關系 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 作用。
3、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4 / 300
【例-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B.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C.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屬于破產財產 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答案】C 【解析】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
【例-判斷題】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向丙公司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甲、乙公 司為此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未就設備的維修事項作特別約定,該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部件磨
損,需維修。甲公司應承擔維修義務。( )
【答案】× 【解析】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68講 票據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框架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第四節 信托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上年分值15分,屬于重點章節,難度很高。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可以單獨考核簡答題,也 可以與《公司法》相結合命制綜合題,需考生重點關注。2023年本章證券法部分大量重新編寫,其他三 法部分內容調整。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 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舉例】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關系。
2、非票據關系 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 作用。
3、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4 / 300
【解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 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 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考點2: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1)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
(2)法人: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
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舉例】《票據法》規定票據大小寫金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導致票據無效,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據權
利。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1)關于簽章 ①簽章情形
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
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
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
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
? ②正確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章
個人 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銀
行本票的出票人
銀行匯票(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
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
蓋章。
單位 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解釋】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
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
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5 / 300
【解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 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 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考點2: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1)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
(2)法人: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
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舉例】《票據法》規定票據大小寫金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導致票據無效,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據權
利。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1)關于簽章 ①簽章情形
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
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
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
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
? ②正確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章
個人 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銀
行本票的出票人
銀行匯票(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
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
蓋章。
單位 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解釋】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
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
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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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后果
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的后果
出票人 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 簽章無效
【注意】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 簽章無效
【解釋】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
定簽章的效力。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①絕對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如“出票日期”、“出票人 簽章” ②相對記載事項
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出票地”、“付款地”
③任意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上效力的事項;如“不得轉讓”。 【注意】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考題·單選題】趙某收到一張支票,發現記載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下列關于該支票效力的 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支票有效,以數碼記載為準 B.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寫記載為準 C.支票無效 D.將支票金額更改一致后支票有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BC:票據上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選項D: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票據上更改特定記載事項的,將導致票據無效。下列各 項中,屬于該記載事項的是( )。
A.付款人名稱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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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后果
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的后果
出票人 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 簽章無效
【注意】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 簽章無效
【解釋】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
定簽章的效力。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①絕對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如“出票日期”、“出票人 簽章” ②相對記載事項
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出票地”、“付款地”
③任意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上效力的事項;如“不得轉讓”。 【注意】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考題·單選題】趙某收到一張支票,發現記載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下列關于該支票效力的 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支票有效,以數碼記載為準 B.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寫記載為準 C.支票無效 D.將支票金額更改一致后支票有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BC:票據上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選項D: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票據上更改特定記載事項的,將導致票據無效。下列各 項中,屬于該記載事項的是( )。
A.付款人名稱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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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講 票據法律制度(二)
考點3: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代理的行為 (1)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2)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稱作簽章。
2、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
任,即簽章人應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越權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考題·判斷題】甲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應由票面上顯示的本人和甲承擔連帶票 據責任。( )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4: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
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注意】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當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方可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
②轉讓取得;(背書或交付)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2)行為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
優于前手。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注意】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考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合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有( ?。?A.背書轉讓 B.稅收 C.贈與 D.繼承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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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講 票據法律制度(二)
考點3: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代理的行為 (1)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2)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稱作簽章。
2、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
任,即簽章人應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越權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考題·判斷題】甲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應由票面上顯示的本人和甲承擔連帶票 據責任。( ?。?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4: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
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注意】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當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方可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
②轉讓取得;(背書或交付)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2)行為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
優于前手。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注意】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考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合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有( )。 A.背書轉讓 B.稅收 C.贈與 D.繼承 【答案】ABCD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7 / 300
【解析】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轉讓取得(選項A);(3)通過稅收、繼承、贈 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選項BCD)。
【考題·判斷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
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后的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法,但
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注意】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
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注意】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 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解釋】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
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
的票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
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解釋】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 催告。
【例-判斷題】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后,失票人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 【答案】 √ 【解析】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 催告。
①公示催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鏈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 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②發出公告時限
A. 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B. 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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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轉讓取得(選項A);(3)通過稅收、繼承、贈 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選項BCD)。
【考題·判斷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
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后的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法,但
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注意】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
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注意】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 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解釋】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
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
的票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
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解釋】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 催告。
【例-判斷題】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后,失票人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 【答案】 √ 【解析】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 催告。
①公示催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鏈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 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②發出公告時限
A. 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B. 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8 / 300
③申報權利和除權判決
A.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 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B.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 的申報。
C.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 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
【解釋】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不申請,法院并不主動作出除權判決,
而是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④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
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據到期日或判決
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①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②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
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第70講 票據法律制度(三)
4、票據權利的三個時效 (1)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類型 提示承兌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承兌
【解釋】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種類 提示付款期限
匯票
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1個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9 / 300
③申報權利和除權判決
A.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 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B.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 的申報。
C.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 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
【解釋】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不申請,法院并不主動作出除權判決,
而是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④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
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據到期日或判決
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①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②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
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第70講 票據法律制度(三)
4、票據權利的三個時效 (1)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類型 提示承兌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承兌
【解釋】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種類 提示付款期限
匯票
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1個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09 / 300
支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解釋】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種類 票據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6個月
追索權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再追索權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
【總結】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例-判斷題】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 【答案】√ 【解析】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長付款期限為3個月 B.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是絕對記載事項之一 C.本票無須承兌 D.我國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且為記名本票 【答案】A 【解析】選項A: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0 / 300
支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解釋】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種類 票據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出票日起6個月
追索權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再追索權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
【總結】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例-判斷題】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 【答案】√ 【解析】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長付款期限為3個月 B.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是絕對記載事項之一 C.本票無須承兌 D.我國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且為記名本票 【答案】A 【解析】選項A: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0 / 300
【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該 期間是( )。
A.自出票日起3個月 B.自出票日起6個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例-判斷題】持票人對票據承兌人的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 【答案】√ 【解析】只要未超過票據時效就不喪失對于承兌人的追索權。
【例-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 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 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12年 3月20日)起算。
第71講 票據法律制度(四)
考點5:票據抗辯(★★) 一、 票據抗辯的種類 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 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據行為不成立(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如票據未到期);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 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2、對人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而購買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貨"不具有對價為由向乙主張抗辯。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1 / 300
【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該 期間是( ?。?。
A.自出票日起3個月 B.自出票日起6個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例-判斷題】持票人對票據承兌人的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 【解析】只要未超過票據時效就不喪失對于承兌人的追索權。
【例-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 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 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12年 3月20日)起算。
第71講 票據法律制度(四)
考點5:票據抗辯(★★) 一、 票據抗辯的種類 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 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據行為不成立(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如票據未到期);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 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2、對人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而購買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貨"不具有對價為由向乙主張抗辯。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1 / 300
二、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 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舉例】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據存在欺詐、偷盜、脅迫、重大過失等情形,并已為取得票據支
付了相應的對價,那么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權利瑕疵而對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
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是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 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票據背書不連續 D.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出票地屬于票據的相對應記載事項,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 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票據債務人不能以出票地未記載為由提出抗辯。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 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
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會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 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對物的抗
辯。其他選項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考點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1)概念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2 / 300
二、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 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舉例】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據存在欺詐、偷盜、脅迫、重大過失等情形,并已為取得票據支
付了相應的對價,那么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權利瑕疵而對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
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是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 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票據背書不連續 D.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出票地屬于票據的相對應記載事項,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 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票據債務人不能以出票地未記載為由提出抗辯。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 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
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會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 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對物的抗
辯。其他選項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考點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1)概念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2 / 300
的偽造。
(2)效力 票據的偽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解釋】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票據責任 ①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
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②其他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債權人在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
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票據的變造 (1)概念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例如,變
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總結】票據的偽造——簽章造假;票據的變造——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造假。
(2)責任承擔 ①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②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③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解釋】盡管被變造的票據仍為有效,但是,票據的變造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變造人的變造行為給他
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例-判斷題】無法辨別當事人在票據被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后簽章。( ?。?【答案】× 【解析】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題·單選題】一張匯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書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據權利 時發現該匯票的金額被變造。經查,乙是在變造之前簽章,丁是在變造之后簽章,但不能確定丙是在變
造之前或之后簽章。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匯票金額承擔責任的表述中,
正確的是( ?。?
A.甲、乙、丙、丁均只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B.甲、乙、丙、丁均需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C.甲、乙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丙、丁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D.甲、乙、丙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丁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
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
簽章。中,甲、乙都是在變造之前簽章,丙無法辨別變造前還是變造后,視同變造前簽章,因此甲、
乙、丙對變造之前的金額承擔責任,丁是在變造后簽章,對變造后的金額承擔責任。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偽造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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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偽造。
(2)效力 票據的偽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解釋】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票據責任 ①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
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②其他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債權人在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
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票據的變造 (1)概念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例如,變
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總結】票據的偽造——簽章造假;票據的變造——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造假。
(2)責任承擔 ①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②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③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解釋】盡管被變造的票據仍為有效,但是,票據的變造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變造人的變造行為給他
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例-判斷題】無法辨別當事人在票據被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后簽章。( ?。?【答案】× 【解析】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題·單選題】一張匯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書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據權利 時發現該匯票的金額被變造。經查,乙是在變造之前簽章,丁是在變造之后簽章,但不能確定丙是在變
造之前或之后簽章。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匯票金額承擔責任的表述中,
正確的是( ?。?
A.甲、乙、丙、丁均只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B.甲、乙、丙、丁均需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C.甲、乙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丙、丁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D.甲、乙、丙就變造前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丁就變造后的匯票金額對戊負責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
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
簽章。中,甲、乙都是在變造之前簽章,丙無法辨別變造前還是變造后,視同變造前簽章,因此甲、
乙、丙對變造之前的金額承擔責任,丁是在變造后簽章,對變造后的金額承擔責任。
【考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偽造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213 / 300
A.票據偽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的人變更票據金額的行為 B.被偽造人應向善意且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D.偽造人因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故不承擔票據責任之外的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1)選項A: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 以變更的行為;
(2)選項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選項D: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 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考題·單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的偽造及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可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B.票據被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屬于票據偽造 D.票據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C 【解析】(1)選項A: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 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選項BD: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 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選項C:票據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人的名義進 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
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
第72講 票據法律制度(五)
考點7: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
二是交付票據。
【解釋】不論是出票,還是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承兌均是按照規定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交付
票據后,相應票據行為方告成立。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 匯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的字樣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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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300
A.票據偽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的人變更票據金額的行為 B.被偽造人應向善意且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D.偽造人因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故不承擔票據責任之外的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1)選項A: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 以變更的行為;
(2)選項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選項D: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 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考題·單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的偽造及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可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B.票據被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屬于票據偽造 D.票據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C 【解析】(1)選項A: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 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選項BD: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 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選項C:票據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人的名義進 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
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
第72講 票據法律制度(五)
考點7: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
二是交付票據。
【解釋】不論是出票,還是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承兌均是按照規定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交付
票據后,相應票據行為方告成立。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 匯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的字樣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 √ √ √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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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金額 √ √ √ (授權補記)
付款人名稱 √ × √
收款人名稱 √ √ × (授權補記)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簽章 √ √ √
(2)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規定)
票據 事項 法律規定
匯票
付款日期 視為見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付款期限”上限:(2023年新增) ①紙質商業匯票: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②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
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2)對付款人: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
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 取得票據權利,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例-單選題】下列關于匯票的出票,說法正確的是( )。 A.匯票的出票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 B.出票時未記載付款日期,票據無效 C.出票時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營業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D.出票時未記載簽發匯票原因的,匯票無效
【答案】C 【解析】(1)匯票的出票日期是絕對記載事項(A錯誤);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B錯誤); (3)簽發票據的原因屬于非法定記載事項,未記載不導致票據無效(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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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金額 √ √ √ (授權補記)
付款人名稱 √ × √
收款人名稱 √ √ × (授權補記)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簽章 √ √ √
(2)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規定)
票據 事項 法律規定
匯票
付款日期 視為見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付款期限”上限:(2023年新增) ①紙質商業匯票: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②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
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2)對付款人: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
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 取得票據權利,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例-單選題】下列關于匯票的出票,說法正確的是( ?。?。 A.匯票的出票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 B.出票時未記載付款日期,票據無效 C.出票時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營業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D.出票時未記載簽發匯票原因的,匯票無效
【答案】C 【解析】(1)匯票的出票日期是絕對記載事項(A錯誤);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B錯誤); (3)簽發票據的原因屬于非法定記載事項,未記載不導致票據無效(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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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導致票據無效的是( ?。?。 A.在票據上更改收款人名稱的 B.在票據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 C.在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 D.在票據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解析】(1)選項AD: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本票、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記載付款日期 的,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3)選項C: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考點8:商業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
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一、背書的形式
背書應當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完成,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的需要時,可以加附粘單,粘貼
于票據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1、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背書日期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可補記 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②如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
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禁止背書的記載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 保證責任。
【解釋】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
(2)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
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73講 票據法律制度(六)
3、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1)附有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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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導致票據無效的是( ?。?A.在票據上更改收款人名稱的 B.在票據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 C.在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 D.在票據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解析】(1)選項AD: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本票、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記載付款日期 的,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3)選項C: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考點8:商業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
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一、背書的形式
背書應當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完成,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的需要時,可以加附粘單,粘貼
于票據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1、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背書日期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可補記 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②如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
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禁止背書的記載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 保證責任。
【解釋】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
(2)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
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73講 票據法律制度(六)
3、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1)附有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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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 接。
【解釋】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連續而無間斷的。以背書轉讓的匯
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 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 問題;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例-單選題】下列關于背書的記載事項說法正確的是( ?。?。 A.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B.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后背書 C.背書附條件的, 背書無效 D.背書未記載日期的, 背書無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正確,BD錯誤: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選項C錯誤: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例-判斷題】甲公司簽發一張由自己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據背面記載“不得 轉讓”字樣并簽章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在該票據到期日后5天內向 甲公司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此時,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
【答案】× 【解析】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 擔保證責任。但不影響其他票據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如:出票人甲。
【例-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匯票不得背書轉讓的有(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 B.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
(1)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3種: ①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②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③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2)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考題·單選題】甲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但該匯票上未記載乙的名稱。其后,乙在該匯票被背書人 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匯票背書與記載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
A.甲的背書無效,因為甲未記載被背書人乙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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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 接。
【解釋】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連續而無間斷的。以背書轉讓的匯
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 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 問題;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例-單選題】下列關于背書的記載事項說法正確的是( )。 A.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B.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后背書 C.背書附條件的, 背書無效 D.背書未記載日期的, 背書無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正確,BD錯誤: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選項C錯誤: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例-判斷題】甲公司簽發一張由自己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據背面記載“不得 轉讓”字樣并簽章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在該票據到期日后5天內向 甲公司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此時,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
【答案】× 【解析】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 擔保證責任。但不影響其他票據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如:出票人甲。
【例-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匯票不得背書轉讓的有(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 B.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
(1)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3種: ①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②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③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2)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考題·單選題】甲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但該匯票上未記載乙的名稱。其后,乙在該匯票被背書人 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匯票背書與記載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
A.甲的背書無效,因為甲未記載被背書人乙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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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的背書無效,且將導致該票據無效 C.乙的記載無效,應由背書人甲補記 D.乙的記載有效,其記載與背書人甲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
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匯票背書行為無效的有( )。 A.附有條件的背書 B.只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進行轉讓的背書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書 D.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其后手又進行背書轉讓的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根據規定,附有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效力,背書有效; (2)選項D: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其后手又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 不承擔票據責任,背書本身還是有效的。
5、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非轉讓背書,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 求權和追索權);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解釋】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
效。
(2)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成立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
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
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解釋】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并交付,以票據質押,應當背
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擔?!?、“設質”等),也應視 為其有效。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 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例-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有( ?。?A.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另行書面簽訂質押合同后,將票據背書交付給被背書人 B.出質人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 C.出質人在票據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簽章便將票據背書交付給被背書人 D.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口頭約定質押后,將票據背書交付給被背書人
【答案】ACD 【解析】票據質押行為的成立,應同時符合3個要件:在票面上記載質押字樣,出質人在票據上作質押簽 章,向質權人交付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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