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答案】
(1)C銀行拒絕D公司付款請求的兩個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銀行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不成立。根據規定,D公司因A公司背書合法受讓票據,是票據權利人。C銀行承兌匯票后,就承擔了到期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或者:根據規定,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在本題中,C銀行不得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其次,C銀行不得以B公司未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賬戶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D公司有權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其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盡管A公司對B公司違約,但B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抗D公司。(或者:根據規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在本題中,D公司屬于善意、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本題中,由于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案例2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解析】(1)A銀行已經承兌但拒絕付款,戊公司有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2)如果A銀行拒絕承兌,戊公司無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3答案】
(1)A在原始匯票上偽造乙公司的簽章不會導致該匯票無效。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本題中,A在原始匯票上偽造了背書人乙公司的簽章,其他在票據 上真實簽章的債務人依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匯票依然有效。
(2)M銀行不能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在本題中,M銀行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時,真正簽章人M銀行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在本題中,甲公司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權時,真正簽章人甲公司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丙公司無權向A追索。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在本題中,A屬于偽造人,A在票據上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A不承擔票據責任。
(5)M銀行可以拒絕丁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在本題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據(克隆票據)上,M銀行的簽章系偽造,被偽造人M銀行有權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6)丁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索。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在本題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據(克隆票據)上,乙公司的簽章是真實有效的,乙公司應當對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案例4答案】
(1)C公司不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生效。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或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該抗辯事由拒絕向其承擔票據責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辦理票據保證手續時,應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G公司未在票據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其行為不構成票據保證,G公司不屬于票據債務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5)G公司應當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盡管G公司不存在票據上的保證責任,但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定。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E公司不履行債務時,G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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